在接受孙某离婚纠纷委托时,我方提前预判到了可能需要另案解决朝阳房屋问题,也跟孙某协商一致。果不其然,双方在诉讼中均认为案涉朝阳区房屋系各自的婚前财产,但此时毕竟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法官极有可能做出处理。我方立即向法官说明了我方主张房屋系婚前财产的理由,故法官明确不予处理。
2020年6月22日,在北京疫情严重的情况下,我方通过邮寄的方式进行立案。在显示邮件被接收后,我方每天均与立案庭进行沟通查询,直到确定法院收到邮件并且立案后我方才放下心。
2020年10月19日,案件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因对方要补充新证据,故在2020年11月20日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2021年6月24日,法官通知第三次开庭。在每一次庭审前,我方均与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庭前辅导,告知当事人本次庭审法官的审理重点、我方的代理思路以及注意事项。
在庭审中,因为涉及众多时间截点以及复杂的钱款往来,我方在详细梳理后,通过可视化数据的形式提交给法官,让法官对于案情发展以及双方的钱款往来一目了然,从而引导法官采纳我方的代理思路。
在庭审结束后至判决作出前,因担心法官对于整个庭审记忆不全,故书写代理意见,将整个庭审重现,帮助法官梳理案件。
2021年7月1日,在案件历经一年后,收到了法官支持我方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