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个人出资购买房屋
被继承人W某与S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内因感情不和分别居住在单位分配的201、202两套房屋内。
1993年11月,二人经由法院调解离婚,201与202两套房屋因当时没有产权证,调解书仅约定201、202两套房屋内的置品分别归S某、W某所有。
1993年12月25日,W某向单位申请购买201、202两套房屋,1994年7月W某与单位签署了购房合同并且支付了部分购房款,201、202号房屋从此登记在W某名下。
1996年4月,W某与L某再婚,婚后未育,再婚后W某陆续支付了后续购房款。
去世后,房屋引发纷争
2019年6月30日,W某去世,2021年3月17日,再婚配偶L某去世。
2013年,W某留下自书遗嘱,约定201、202号房屋由L某继承。而L某去世后,房屋引发纷争。
2021年4月,S某起诉分家析产纠纷,同月,L某的子女起诉遗嘱继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