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难点,财产来源性质不清
家理律师接受冯某的委托后,总结出本案的几个难点:
第一,安置房101号房屋的购买发生在婚内,孙某又有大额出资,101号房屋的性质为何?孙某的出资性质为何,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冯某婚内出售101号房屋,将部分售房款打给孙某,剩余售房款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能否分割?
第三,冯某用101号房屋售房款购买了1306号房屋,1306号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能否分割?
第四,虽然离婚协议约定101号房屋归冯某所有,但二人协议离婚为“假离婚”,在房屋完成过户后二人立即复婚,该离婚协议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
绘制图表,巧妙还原案件真相
为了理清财产来源,明确财产性质,家理律师精心绘制可视化图表,将复杂的案情清晰、直观地表现出来,为承办案件的法官提供了便利,并证明1306号房屋为冯某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仍属于冯某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予以分割。
第一,最原始的天后宫房屋为冯某婚前接受母亲赠与所得,婚前签订了拆迁协议,婚后获得了安置房,但安置利益是婚前就明确下来的,因此101号房屋系冯某婚前天后宫房屋的转换。
第二,101号房屋为两限房,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因此101号房屋系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与孙某无关。
第三,2012年冯某购买101号房屋时,孙某的出资是借款。冯某在出售101号房屋后已经将当时的借款偿还完毕,双方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孙某对101号房屋不享有任何利益。
第四,双方2019年离婚时非常明确地约定101号房屋归冯某所有,因此,冯某个人财产转化的售房款当然属于冯某个人财产,与孙某无关。
第五,冯某使用属于个人所有的101号房屋售房款购买的1306号房屋,属于冯某婚前个人财产的转换,即便购买于婚内,也属于冯某的个人财产。
因此,无论是101号房屋的售房款,还是最后购买的1306号房屋,都属于冯某的个人财产,与孙某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