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不过,本案仍存在亟待明确的法律问题,比如双方提交的载有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方案的同意通知书的性质如何,是否属于判令的一部分,这关系到通知书的内容是否属于被认可的范围。从表面来看,双方同意通知书很像内地的调解协议。但根据香港法律,这份文件并非由法院出具,而是由具有资质的律师或行业专家作为调解人员,协助双方达成的和解意见。
根据检索的案例显示,对于双方起诉离婚时提交的同意通知书,法院是可以进行审查的。按照这个逻辑,通知书更像是一份单纯的协议,而非具有可执行效力的判令的一部分。另一个案例显示,暂准令中除了明确解除婚姻关系外,是可以载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的。这也证明同意通知书并非判令的一部分,而更像是一份单纯的协议,不具备可执行效力。
但在香港离婚诉讼中,双方如果没有争议,可以共同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和双方同意通知书。也可以一方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双方签署并提交通知书。由于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方案都会明确在通知书中,如果通知书不作为判令的一部分,那么调解案件在内地法院认可时,可能还是仅承认解除婚姻关系,无法承认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部分。这显然与两地签订《安排》的初衷是背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