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嘱效力问题,张某2在上诉请求中提出不认可遗嘱,认为遗嘱是假的,并调取了中华遗嘱库的材料作为证据。针对该请求,北京家理的吴律师和张靖达(实习律师)申请法院向中华遗嘱库调取相关材料,经审核,二审法院认为该录音、录像遗嘱是在两名见证人的见证下所录制,称遗产全部由张某3继承。张某虽未明确立遗嘱日期,但从录像中见证人对时间的陈述,以及中华遗嘱库出具的《张某在中华遗嘱库登记保管影音资料情况的说明》,可以确定录像时间,故而该录像遗嘱形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以此认为该遗嘱应属合法有效。
关于张某2上诉主张张某不具备遗嘱行为能力、张某3存有杀害继承人等其他行为,张某2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因此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张某2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