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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威: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分割探究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1.06 字号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通过对企业员工进行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激励,将员工利益与公司业绩等挂钩,达到公司与员工形成利益共同体的目标。本文讨论的股票期权,专指上市公司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一种类型,即员工股票期权 (以下称股票期权 ),暂不讨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期权。当一方起诉离婚时,拥有的股票期权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影响分割期权的因素以及如何明确夫妻共同的期权等问题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利益。因此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展开。

一、股票期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析

(一)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通过上述法条可以看出,虽然法条未有关于股票期权的具体内容,但是股票期权的取得包含了劳动者的脑力和体力劳动,是付出了一定时间和成本之后获得的回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股票期权其应当认定为法条中的第五项即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之中。

(二)期权的归属时间与婚姻存续的关系

相较于传统的夫妻共同财产,股票期权具有其特殊性。员工通过一定的努力获得了公司的期权后即员工被授予了期权,该股票期权并非既得权,而是一种期待权。在等待期内员工满足了一定的条件后方可以以一定的价格(通常是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股权。因此股票期权存在授予日、归属日、行权日、到期日等不同的阶段。本文认为实践中应以归属日与婚姻存续期间的关系成为判断是否取得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考量因素。从其与婚姻的时间关系来看,股票期权归属日分别存在于结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本文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是指取得财产权利的所有权,而无需对财产支配。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财产的取得和财产权利的取得往往是不同步的。因此以归属日为界限进行划分比授予日来说,更能体现当事人对财产权利的实际取得。

二、不同阶段下的期权在诉讼中的认定情况

(一)婚前授予且归属

因期权是一种期待权,在婚前被授予且已经归属为一方当事人时,意味着该员工获得了股票期权的实际所有权。应视为当事人的婚前个人财产且该财产不因为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即使在婚后具备了可行权的条件,也不能天然地认定该财产的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授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属

对于婚前授予的期权,员工被授予时并不能直接认为其获得了股票期权的所有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属的股票期权,其性质应当被认定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权益,应当认为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授予且归属

根据“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思维,结合上述第二条所述,一方婚前授予婚后归属的,就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行权的情形都认定为该财产的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当事人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授予且归属的,除非婚内协议中明确约定,否则其不具备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所具备的条件,其性质应当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授予,但是离婚后归属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被授予了股票期权的,被授予的仅为期待权,被授予方仍需要付出劳动才能被归属。因此在婚内被授予的股票期权并不是实际的所有权,既然在婚内没有产生可分割的实际权力,那么婚后归属的,应为夫妻个人财产。除非非持股一方能证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对持股方的归属产生了实际的贡献。

三、股票期权在离婚诉讼中的分割

(一)分割应考虑的因素

期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具体而言需要员工稳定持续的输出自己的真实价值,实现个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的一致性,为公司带来收益,因此从主体角度来看,授予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企业员工,而非员工的配偶。同时,从行为角度来看,由于授予后至归属期间仍需要员工的不断付出,因此该财产性质也具备了人身属性。总而言之,与激励对象的工作能力、服务期限、业绩增长具有一定关联性,故法院在判决股权的分配时会予以考量,给持有方更多的照顾。

离婚案件中,在期权成就的过程中,会经常产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利益与超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利益的矛盾,因此应认定夫妻间持股方以及非持股方对所获财产的贡献度为原则进行考虑。

最后由于不同公司的公司章程对于期权激励的转让和限制等规定各不相同,合资协议之间也会有所差异,因此在分割期权时上述因素需要考虑。同时由于期权阶段的不同、是否行权不同、行权的条件不同。是否存在禁售期等不同,因此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区别讨论。

(二)分割比例的确定

对于可以分割的期权,具体的分割比例如何确定呢?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行权期存在重叠的关系时,该如何确定夫妻共同的股票数量呢?对于此我们可以通过计算期权归属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整个期权归属至期权行权的比例,该比例乘以行权的股票数量,即可得到夫妻之间共同的股票数量。再根据以上讨论的分割因素的考虑,最终落实到离婚的夫妻双方。

四、总结

在离婚婚姻中,财产的归属总是争议焦点的核心问题,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生活甚至尊严,作为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诸如股票期权等新兴财产的分割也面临着更加多元更加复杂的挑战。期权作为一种期待权有别于既得权,如何在复杂多样的权利取得的时间节点中更加合理地界定其性质、如何更加公平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等,都将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挑战。

 

本文作者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王海威


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硕士学位,接受了系统全面的法学专业教育。善于交际,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