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大部分会涉及财产分割尤其是存款类财产的分割。存款类财产是最为普遍的夫妻共同财产类型。我们与当事人的沟通中当事人对存款类财产询问最多的就是如何转移存款或如何预防对方转移财产。但我们都知道的是转移存款则会被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能会涉及相应的不利后果。那么在离婚诉讼中我们需要了解存款转移的方式,才能更好地应对案件不同情况以维护当事人利益。
首先,作为律师我们应当做到有法可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据《理解与适用》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财产范围,主要是指被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或者伪造的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上述两条规定,如发现另一方存在转移财产的情况,可以要求对方针对转移部分不分或少分。
其次,对于存款类财产,最重要的就是如何找到对方转移钱款的证据。流水在这个环节则最为重要。通过流水我们不仅可以看到对方的收入情况,也可以看到对方的支出明细。通过收入和支出的对比,以及支付的方式频率可以发现钱款的转移去向。
然后,在分析流水后,我们需要对存款分类进行梳理:一、取现金额及频率;二、消费的金额及频率;三、转账的金额及频率;四、理财等其他财产的收支情况。而梳理的前提需要明确关于存款转移的标准。但法律并未明确确认多少金额和多少频率应当视为转移财产。一般则需要我们根据双方的收入状况以及过去的日常消费习惯来综合确认数额和次数。再以此为标准请求法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的依据。因为该依据决定了我们最终流水梳理的呈现。
再次,针对上述分类梳理的类型,我们需要以最简洁的形式呈现给法官。即需要我们呈现不认可对方流水的梳理并要求对方做合理解释,如对方不能合理解释部分则要求不分或少分。
另外,从流水的呈现形式来看,我们应当通过分门别类的方式列表向法官呈现,这样既方便法官审理案件,又方便自己梳理诉求。
最后,我们需要明确己方关于存款部分的诉求。即要求分割的存款余额和理财余额、认为哪部分属于不合理取现,哪部分属于不合理消费以及哪部分属于不合理转账。
综上所述,我们需要更了解关于存款类财产的实务情况,才能保证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得到公平合理的分割。尤其是在明确对方有转移存款类财产的情况下,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朱嘉鑫
2019年毕业后,曾在某法院、大型地产公司和综合性律所从事法官助理、法务和律师助理等工作。通过长期的学习和工作实践,熟悉掌握法院案件的庭审流程,积累了大量民商事案件的庭审经验,夯实了法律专业功底,培养了较高的法律素养、敏锐的判断力和较好的沟通能力。
加入家理后,办理离婚、继承、分家析产、合同等多种类型的家事案件超过300件。坚定“益重青青志,风霜恒不渝”的信念,始终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热情的法律服务,最大程度实现当事人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