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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馨蕊:人格权禁令在家事案件中的应用情景分析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1.13 字号

人格权作为人身基本权利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而人格权禁令则是保护公民人格权的防御性人格权请求权的体现。《民法典》首次规定了人格权禁令制度,相关制度指向在紧迫状态下针对行为人侵害行为的制止。相较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一般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人格权禁令对于权利人的权利救济速度更快,相应的程序也更为便捷,[1]可以实现在紧迫状态下对于权利人的权益维护或是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一、人格权禁令的构成要件分析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由条文中可以看出,人格权禁令的构成要件主要分为三个部分:首先,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或是即将进行;其次,若不及时制止行为人的行为,将会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2]最后,制止行为人的行为具有紧迫性。

(一)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或是即将进行

人格权禁令并不指向对于权利人的事后救济,而更侧重于对于侵权行为的事先预防,因此申请人格权禁令并不要求损害已经实际发生。当权利人意识到侵害存在发生的可能、其合法权益存在受损的可能,即可要求行为人消除危险。若侵害行为已经实际发生,权利人则可基于此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3]

由此可见,行为人正在实施侵害权利人人格权的行为或是存在发生的现实危险性,是适用人格权禁令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相应的前提,或是前提的存在是基于权利人的过分想象,则权利人申请人格权禁令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

(二)损害结果具有难以弥补性

王利明教授认为“难以弥补的损害”指的是,人格利益受损则无法通过金钱进行弥补,换言之,人格利益的损害具有不可逆性,一旦被损害则无法通过金钱赔偿使受损利益恢复至圆满的可支配状态。[4]在考虑权利人的申请是否满足人格权禁令的构成时,相应的损害后果能否以金钱衡量后进行赔偿成为一重要的考量因素。基于此,就要对权利人所承受的损害进行类型化的区分以进一步解释“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认定标准。[5]

其一,对物质性人格权造成以弥补的损害的认定。物质性的人格权的损害常常伴随着生命权、健康权受损的可能,上述权利受损后可以通过医疗费用、营养费用等对于损害补偿金额进行认定。在衡量上述权益受损程度是否为难以弥补时,往往可以通过损害金额、权利人的损害是否可以通过治疗恢复至原有状态及若不及时制止是否会恶化权利人现有状态等角度进行考量。而因物质性人格权所涉及的权益往往涉及生命体本身的状态,因此应当从宽把握对于“难以弥补”的界定。

其二,对精神性人格权造成以弥补的损害的认定。精神性人格权的损害往往伴随的是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或是精神所承受的压力的损害,上述精神利益无法通过金钱进行衡量。在考虑相应损害的严重程度时往往会参考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行为方式、侵权行为对权利人生活影响的覆盖范围、行为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6]

(三)制止行为人的行为具有紧迫性

人格权禁令相对其他权利的救济更要求救济的发生具有紧迫性,而对于紧迫性的要求是由上述所论述的损害的不可逆转性及难以弥补性所共同决定的。[7]即,以权利人申请时为计算时点,若不及时通过颁发人格权禁令的方式为权利人提供救济,“难以弥补的损害”将会作为必然导致的损害结果出现。

值得注意的是,人格权禁令作为人格权请求权即绝对权请求权的一部分,其立法目的在于恢复权利人绝对权益的圆满支配状态,故该项权利的形式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也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8]

二、人格权禁令在家事案件中的应用情景分析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各地方法院公共平台等案件信息公开平台检索,可知人格权禁令所指向的法律后果共分为以下几类:一是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暴力、威胁、恐吓;二是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三是禁止被申请人接近与申请人相关的特定场所;四是禁止被申请人发布涉及申请人的私密信息;五是禁止被申请人以侮辱、诽谤、诋毁等手段侵害申请人的名誉、荣誉,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删除公开发布的侵害申请人人格权的相关信息等。[9]

上述法律后果所指向的家事案件类型主要分为两类:其一,家庭成员对另一家庭成员进行的暴力行为;其二,家庭成员为达到禁止特定家庭成员对某一位或某几位家庭成员的探望,而对某一位或某几位家庭成员实施的转移、抢夺、隐匿或是其他拒绝特定家庭成员探望的行为。

(一)应用情景中存在暴力行为

这里所指的暴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驱逐、殴打、跟踪等肢体行为,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侮辱、诽谤等语言暴力行为。暴力行为发生的时间可以是权利人和行为人仍然共同生活期间,也可以是二人婚内分居、离婚后或是其他不共同生活期间。若行为人已存在或是可预期发生的上述行为给权利人已造成或是可能造成实质性的、不可逆转、难以弥补的损害,权利人即可就行为人相应的行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人格权禁令。

(二)应用情景中存在转移、抢夺、藏匿家庭成员的行为

在当前所作出的关于家事案件的人格权禁令裁定中,部分案件焦点在于存在冲突的夫妻中的一方将二人的婚生子女进行转移或是藏匿以禁止对方探望,从而希望达到逼迫对方离婚、争夺孩子抚养权或是多分财产的目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10]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11]可见,转移、隐匿孩子不但不具备合理性及合法性的基础,而且也无法使得行为人的目的得以达成,甚至还会进一步激化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当行为人行为致使权利人针对某一家庭成员的监护权、探望权无法实现,而行为人又确实存在阻碍权利人探望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那么在侵害事实成立的前提下,权利人则有权向管辖法院提出人格权禁令申请。

三、家事案件中人格权禁令的申请程序与认定

当权利人满足《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禁令。需要注意的是:首先,申请人必须是受侵害者本人或是利害关系人;其次,人格权禁令仅能通过申请的方式来启动程序;再次,申请人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即向侵权行为地、申请人或是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最后,申请人需向法院提交人格权被侵害的初步证据。[12]

在家事案件中,审查与认定权利人所申请的人格权禁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主要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13]

(一)权利人所提交的证据是否达到禁令所要求的证明力度

权利人所提交的证据需要达到“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及“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证明目的。

针对前类证据,若权利人因行为人正在存在暴力行为而提出的申请,那么应当向管辖法院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报警记录、对方施暴的录像或是录音、能够证明对方施暴的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以证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若权利人因行为人正在存在转移、藏匿家庭成员而提出的申请,那么应当向管辖法院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报警记录、与妇联或是街道办沟通记录、与行为人或是其他家庭成员就行为人行为进行沟通的相关记录等证据以达到证明目的。若权利人提交申请的时点,行为人的行为正在发生,那么权利人搜集证据并举证的难度较低,应当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若权利人提交申请的时点,行为人的行为还未发生,那么权利人搜集证据并举证的难度较高,可向法院提交初步证据,但应当说明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可能性。

针对后类证据,权利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供诊断病例、与他人的聊天记录或是沟通记录等证据以达到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具有难以弥补性特点的目的。

(二)权利人提出申请的时点是否具有紧迫性

颁布人格权禁令的紧迫性要求权利人在申请时已穷尽其他救济方式,若权利人可以通过事前公安机关、妇联或是其他家庭成员的干预消除行为人行为带来的影响或是通过行为人事后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一般侵权责任来对损害后果进行弥补,那么颁布人格权禁令则失去了规则性基础。

同时,人格权禁令的颁布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持续性,若行为人的行为仅是暂时性的,在权利人申请禁令时相关行为已经结束,那么权利人可以通过提起侵权责任之诉以维护自身利益。

人格权禁令作为一项非诉保护制度,可以在更快的时间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回应。而其本身所具有的对实体权利进行保护的特性及其相较于其他侵权责任所独有的事前保护性,也均可以在所涉及的家事案件中对于紧迫状态下的权利人的人格权进行有效的保护。因家庭生活的成员依赖密切性及与其个人成长生活的不可分割性,权利人在侵害发生时及时申请人格权禁令、在受损的家庭生活中获取救济,不但有助于维护权利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更有助于维护家庭的幸福与安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人格权禁令只是临时性制止行为人正在进行或是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并不具备弥补损害的功能。因此,若权利人因行为人的行为受损,应当就相应的损害另行提起诉讼以使个人权益得到完全的维护。

 



[1] 沈佳燕.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程序定位及适用规则[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37(2):44。

[2] 宋莉娜,洪琨凯.人格权禁令中实体和程序的衔接问题[J].宜春学院学报,2024,46(7):33。

[3] 朱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程序实现[J].现代法学,2022,44(1):173。

[4] 王利明.论侵害人格权的诉前禁令制度[J].财经法学,2019(4):3-15。

[5] 杨文灏.人格权禁令中“难以弥补的损害”认定标准研究[J].湖北文理学院学报,2023,44(3):41-42。

[6] 张弛,刘海安.人格权保护禁令中“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类型化认定[J].浙江理工大学学报,2023,50(1):115-117。

[7] 李天奇,吴壁,黄安雯.连越法评|对人格权禁令制度的理解与适用[EB/OL].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2024-7-10。

[8] 邹开亮,王馨笛.离婚妇女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保护初探[J].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32(6):108。

[9] 张叡婕.以案说法|一纸禁令 让权益保障更有力[EB/OL].陕西高院,2024-10-18。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12] 孙童.论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禁令制度[J].经济研究导刊,2023(06):160。

[13] 李天奇,吴壁,黄安雯.连越法评|对人格权禁令制度的理解与适用[EB/OL].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2024-7-10。


本文作者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马馨蕊


本科毕业于云南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于天津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2020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校期间,曾获国家奖学金及多次校级奖学金,多次参与校级、市级、国家级、国际级模拟法庭大赛并获得优异成绩。

曾先后在律师事务所、多个自媒体平台实习,具备扎实的法学基础及较为丰富的实操经验。2024年加入家理律师事务所,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领域,为成为一名专业且有温度的婚姻家事律师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