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亢茜茜:浅析法律视野下夫妻忠诚协议的适用空间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1.17 字号

摘要:夫妻忠诚协议属于身份关系协议,在法律视野中,该类协议的可适用性尚不十分明晰,忠诚协议兼具的人身和财产属性有着内在的一致性,即为维持家庭稳定而互相交付有对价的信任。在适用路径上,忠诚协议的意思自治范围相对有限,其“合同”属性会受到“身份”属性的制约。探究忠诚协议的适用路径有利于回应多元化的生活方式,也符合现代夫妻平等关系的发展理念。

 

一、问题的提出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为防止任何一方配偶出现不忠诚行为,以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过错方赔偿方案的协议,在多数忠诚协议中,双方会约定在解除婚姻关系时,违反协议的一方应承担种种不利后果,例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放弃子女抚养权、部分或全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等。自忠诚协议进入法律视野起,其效力认定和可适用性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较大争议。《民法典》第 1043 条第 2 款虽对夫妻忠诚义务作出原则性、基础性规定,但并未阐明忠诚义务的具体含义,也未设定违反义务的后果。与 《民法典》 同时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于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从立法态度上看,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似乎以不受理为宜,但需要注意的是,解释中的”仅以“二字说明,法律并不禁止夫妻双方以协议的形式达成某些权利义务的约定,只是该协议并未天然地被法律赋予强制执行力。现代制度在许诺一个更为自主多元的生活方式的同时,又必须对相伴而生的内聚力不足、外控力弱化和价值失范作出回应。[1]讨论忠诚协议在法律视野下的适用空间,不仅回应了现代多元化的生活方式,也有助于厘清忠诚协议在民法典体系中的法律定位。

二、忠实协议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

忠诚协议中耦合了夫妻的身份定位和财产利益两部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本应具有强烈的联结性,“夫妻”的身份属性也应具有着强烈的一致性,然而忠诚协议中以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大多为财产分配的不利后果)为前提的约定则又试图将夫妻双方割裂为两个独立的个体,忠诚协议兼具的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本就体现了家庭本位和个人本位的博弈,这也是忠诚协议在实践途径中被谨慎适用的原因之一。

然而事实上,忠诚协议中的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并非是水火不容,其在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上也具有着一致的立场。忠诚协议内容之所以是身份性的,在于其规制的逻辑基础是忠实义务,这种忠实义务仅存在于夫妻之间。[2]同时,忠诚协议约束的主要是双方彼此忠实的行为,即互不侵害配偶权、贞操权等身份权利,只有当不履行义务行为出现时才得以主张赔偿,其订立目的在于维持婚姻关系而并非财产给付,当事人在忠诚协议中除了约定彼此应当忠诚之外,还会约定违反忠诚义务后需要承担一定的财产责任,忠诚协议中内在的财产属性是以不利后果为前提的,只有不利后果出现,协议中有关财产的约定才有具像化的可能。从维护婚姻关系稳定的目的性来看,忠诚协议与法律倡导的维持家庭稳定有着内在的一致性,长远来看,为忠诚协议预留可适用的法律土壤维护的不仅是婚姻制度,还有家庭伦理、人文关怀以及对弱势群体保护等基本价值理念,同时也是在推动现代平等家庭关系的发展。

三、忠诚协议的实践路径

忠诚协议有效说的重要前提是忠诚协议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真意表示本身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在夫妻这一特殊的身份关系中,“真实意思”就更为更为重要。虽然“协议”二字带有着一定的合同属性,但是忠诚协议的意思自治并非没有范围,首先,签订协议和协议内容必须遵循双方自愿原则,如果是一方以不签协议就离婚为前提等理由强迫对方签署协议的情况可能会导致协议整体或部分无效;其次,目前获得法律支持的忠诚协议条款大部分是财产约定的内容,这意味着忠诚协议不能创设与人身、身份有关的约定,例如不能在协议中直接约定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最后,意思自治不能肆意创设违约后果,制定不符合实际的违约条款。巨额赔偿等 “狮子大开口” 内容出现在忠诚协议中往往难以落实, “代价” 过高的要求也很难获得法官支持。[3]

在“忠实”的定义上,有观点提出夫妻忠实义务应当包括精神层面的忠实。[4]事实上,从婚姻缔结中所蕴含的双方对对方的信任伦理角度,精神层面的忠实是夫妻双方的自然义务,然而,人的心理活动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5]更不具有法律层面认定的可能性,更不必说从举证责任的层面,证实对方在精神层面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法律上并不具有较大的操作可能性。个人在精神层面的不忠以及并非发生实质婚外性关系的与异性的密切交往行为的道德属性较高,目前较难纳入法律的调整范畴。




[1]陈曦宜.关系法理的建构与运用:以夫妻忠诚协议再认识为例[J].现代法学,2024,46(04):192-208.

[2] 梅夏英,叶雄彪.婚姻忠诚协议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20,(03):102-112.

[3] 姚邢.《民法典》体系化视野下的夫妻忠诚协议[J].法学家,2024,(02):85-98+193-194.

[4] 孙若军,封子路.《民法典》视角下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效力[J].法律适用,2023,(04):68-75.

[5] 李姗萍.民法典时代背景下的忠诚协议[J].交大法学,2022,(05):107-127.


本文作者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亢茜茜


2024年毕业于福州大学法学院,获得社会法法学硕士学位,本科期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等,本科和硕士期间多次获得校级奖学金,曾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项目负责人。

有多段律所实习经历,具备较为扎实的专业基础,对婚姻家事领域充满热情,2024年加入家理,专注于婚家领域,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有温度的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