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尤其当案涉房屋涉及腾退、拆迁时,产生的纠纷纷繁复杂。本文主要探讨农户家庭内部的宅基地继承问题,即当父母子女均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发生的宅基地继承问题。
一、区分案涉宅基地是否发生继承问题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视为村民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同时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亦可以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在农户家庭中,户内人口由于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等情况,往往处于流变之中。在部分年长家庭成员死亡后,由于该户尚存,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由剩余户内成员继续享有,原则上此时并不存在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当该宅基地涉及腾退、拆迁时,相关补偿款由户内成员享有。而只有当该户内成员全部去世后,由该户享有的宅基地房屋才存在继承问题,当该宅基地涉及腾退、拆迁时,相关补偿款发生继承问题。
二、在研究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时,需要区分农户子女是否分家另过及是否另获新的宅基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农户家庭中部分子女与父母分家另过;部分子女与父母共为一户且未新分宅基地。父母死亡时,已分家另过的子女主张对相应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应释明当事人可对相应宅基地上房屋折算价值主张继承。上述分家另过子女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未取得宅基地的,主张相应宅基地上房屋权利的,应予支持。”
故,从北京高院的观点可以总结出,农户家庭中子女主张宅基地继承问题,需要考虑以下要素:
1、如果子女独立成户且拥有独立的宅基地,对其主张宅基地上的继承权益的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会以违反“一宅一户”的宅基地使用原则,侵害了与父母共同居住的子女的权益,违背农村习俗和公平原则等缘由不予认可。
2、如果子女独立成户但未取得新的宅基地,则其可以主张对宅基地上权益予以继承。
3、如果子女未单独成户,与父母共为一户且未取得新的宅基地,当父母去世后,该宅基地不发生继承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在农户家庭内部流通,由剩余户内成员继续享有相关权益。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孙福聪
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在校期间,参与北京市社科基金项目,多次获得学业奖学金。2020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曾在法院、律所实习,法学基础扎实,性格热情开朗,工作认真负责。2023年加入家理,专注于婚姻家事法律服务领域,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真诚、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