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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媛: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不得任意撤销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3.05 字号

引言:

夫妻协商离婚时,房产往往是财产分割中很难达成一致的,双方可能会采取折中方法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但是双方登记离婚后一方反悔,诉诸法院主张撤销赠与的案件时常发生。对此,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给予明确的规定。

一、案情简介

原告郑某君与被告郑某岭系父子关系,2009年7月27日原告与被告母亲李某玲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确认原告及被告母亲将婚后共同财产位于河东区**楼房归被告所有。2024年原告郑某君以赠与合同纠纷案由向河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告对被告的房产赠与,将位于河东区**楼房返还原告。

二、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赠与是否符合撤销条件。原告郑某君与李某玲经本院调解离婚,并作出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的协议内容是合法自愿前提下原告郑某君与李某玲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协议约定并确认将案涉房屋赠与其子即被告郑某岭,是一种以离婚为目的赠与行为,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郑某君与李某玲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不允许一方任意撤销,以维护子女的权益。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得以解除,应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依法不能任意撤销。原告郑某君请求撤销赠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最新裁判规则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五、关于第二十条的理解与适用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实际上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协议处分的具体形式,且与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等约定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不能单独撤销其中一部分内容。在财产权利未转移前,一方不能根据赠与合同规则单独享有任意撤销权。为此,《解释(二)》第20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为夫妻双方,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时,原则上只能由夫妻另一方主张权利。为此,《解释(二)》第20条第2款规定,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离婚协议的当事人是夫妻双方,子女不是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因此,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夫妻的一方起诉,而不是子女起诉。这也有助于避免亲子关系受到进一步损害。

当然,如果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子女可以请求一方履行的,可以依照约定处理。为此,《解释(二)》第20条第3款参照民法典合同编中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规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此外,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将财产给予子女后,发现子女非亲生的情况,为此,《解释(二)》第20条第4款进一步明确,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条精神也与《解释(一)》第70条规定一脉相承。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相关约定被撤销后,该部分财产又回到了夫妻共有财产的状态,当事人在撤销的同时,请求重新分割的,基于便利当事人的原则,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因此,该条第4款也同时规定: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六、结语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颁布实施,为司法实践中关于此类案件作出明确的裁判指引。该第二十条明确了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给予子女的裁判规则,即当事人不能任意撤销、可以请求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及相关请求的权利主体、可以撤销的情形、撤销后仍可以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作者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胡媛


2012年获法学学士学位,2016年获法学硕士学位,法学理论知识扎实,在校期间多次获得学习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曾在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律所实习。胡媛律师执业以来,办案勤勉尽责、平和沉稳、专业理性、注重沟通,积累了丰富的案件代理经验,始终坚持初心,化解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深得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可,多次获赠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