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家庭的离婚案件中,法官为了平衡男女双方的情感和利益诉求,基于”利益平衡”理念,常常作出“一人一个孩子”的判决。这种裁判方式虽能快速化解纠纷,但容易忽视未成年子女的心理依赖、手足情感等特殊因素。在我们处理的一件该类案件中,在法官已多次释明夫妻各抚养一个孩子的可能性极大的情况下,我们强烈主张两个孩子抚养权归父母其中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更有利,最终法院突破司法实践中惯常作法,以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的原则,作出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一方的判决。
欧先生的妻子陆女士第二次起诉欧先生离婚,并且明确要求13岁的儿子和7岁的女儿均由陆女士抚养。欧先生无法想象平时生活在一起的两个孩子中任何一个离开他,也难以接受出现的或兄妹分离的情景。我们在与欧先生的沟通中了解到,儿子和女儿与欧先生共同生活在陆先生母亲名下的房产中,该房产所在中心城区有优质的教育资源,而陆女士因工作原因租住在距离工作单位较近的近郊,仅在工作日晚和周末回到家中与两个孩子短时间的交流。平时儿子及女儿的生活主要由欧先生及欧先生的父母照顾,学习方面由欧先生辅导。欧先生是一位自由职业者,其名下有多套房产,以租金为主要的收入,有照顾和辅导子女的充足的时间。
结合欧先生家庭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婚生子女同欧先生共同生活更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为欧先生制定了积极争取两子女抚养权的应诉方案。
我们向法院提交了大量的视频、录像等作为证据,来证明儿子、女儿平时随欧先生生活,而陆女士平时及周末探望的方式是客观形成的、自然的抚养状态,并且两个孩子随欧先生居住和生活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习惯。其次,我们着重在客观上与女子陪伴的时间、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以及经济条件等方面,对欧先生与陆女士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对比,阐述了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两个子女更适合随欧先生生活的原因。
在诉讼过程中,陆女士为了取得女儿的抚养权,在某日女儿放学时将女儿抢夺至自己居住的出租屋中,导致女儿大约100天没有接受义务教育。在此过程中,我们多次向法院申请家庭教育令、人格权侵权禁令,试图通过法院让陆女士将女儿送回到欧先生家,让女儿接受教育。经法官几经协调,并且在各方的博弈和妥协下,女儿回到了欧先生的家中,重新回到了女儿被抢夺前两个孩子随欧先生居住的抚养状态。借此契机,我们向法院表达了陆女士在离婚诉讼期间暴力抢夺并隐匿女儿长达100余天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法》,是典型的为了其自己的利益而不顾孩子的情感和意愿,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应当给予负面的评价,并且对于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丧失孩子的抚养权。
最后,在与法官向儿子询问意愿的谈话中,其表达不希望与妹妹分离的强烈意愿,借此我们向法官表强调达兄妹的感情非常好,一块长大、一同在外面玩耍,特别是在妹妹被抢走后,哥哥大哭并且直接影响到上学的状态。若两个孩子都随欧先生生活,欧能为两个孩子提供一个充满关爱、鼓励,提供良好教育环境,并且欧先生具备必要经济收入,以便能够满足两个孩子生理、安全、归属与爱、尊重、自我实现的需要,才是最有利于子女的生活方式。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子女抚养事宜,应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原则。两个子女早即随欧先生及欧先生的父母同住一处,并在附近就读,日常各方面主要由欧先生负责,而陆女士在与欧先生分居后即在外区租住,又因离职而自谋发展中,现双方在抚养子女方面亦形成了具有一定稳定性的分工。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两子女稳定、良好的生活、受教育环境不宜作调整,以最大限度减小父母离婚带来的不利影响,故本院确定两子女仍由欧先生直接抚养。
根据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处理二胎离婚案件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判决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而在诸多因素中,孩子成长环境的稳定性是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因此,孩子的上学地点是否需要变动、孩子与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的亲密程度、两个孩子之间的互相陪伴等,均是可以入手进行比较的角度。除此之外,父母的抚养能力,如双方的经济条件、陪伴的能力、是否存在出轨情节等,均可能成为法院考量的因素。当“一人一个孩子”的判决可能导致孩子与亲兄弟姐妹分离,学习和生活环境产生剧变时,法院更易突破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由一方获得两个孩子抚养权的判决。
北京家理(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包艳
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拥有10余年执业经验,承办了大量的婚姻家事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等类型案件,曾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自专业从事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以来,办理离婚、继承、分家析产、财富传承等多种类型家事案件200余件。擅长从复杂的案情中梳理案件核心问题,运用过往处理房产、股权、合同等纠纷总结的办案经验,综合把握案件方向,协同解决关键问题。办案认真负责,亲和力强,致力于以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实现合法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