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父母出于对子女的关爱,常常会赠予财产,比如购房支持、购车支持、以及日常的经济帮助。这部分财产在法律上如何界定,是归受赠子女个人所有,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不仅关乎情感,更涉及到明确的法律规定,是许多家庭需要了解的重要知识。
本文将结合《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相关的规定,为您详细解析不同情形下的处理方式。
(一)处理婚内赠予财产的首要原则是尊重赠予人的意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和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判断财产性质的关键是否有明确约定。
1、明确指定只赠予给自己子女——属于个人财产
这是最常见也最无争议的一种情况。如果父母在赠予时,通过书面协议、公证文书或在转账时备注(如“此款项仅赠予我儿子/女儿XXX个人所有”)等方式,明确表示该财产只赠予给自己的子女一方,与配偶无关,那么这笔财产就依法属于受赠子女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举例说明:小张的父母在小张婚后出资100万为其买房,并在赠予合同中明确写明“此100万仅赠予小张个人,作为其个人财产”。即使房产登记在小张一人名下,这100万购房款以及其对应的房产份额都属于小张的个人财产,其配偶无权要求分割。
2、未明确指定或用于共同生活——可能需要给予对方补偿金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按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同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对另一方补偿及具体金额。
在具体处理房产分割时,鉴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房产价值尚高以至难以实物分割,故法院可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诸如夫妻共同生活时长、是否孕育共同子女、离婚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方、双方对家庭贡献的大小及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波动等,综合确定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是否需要对另一方给予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金额数值。
有时,父母出资时可能未说明性质,日后若子女婚姻出现变故,可能会主张该笔款项是“借款”而非“赠予”。对此,法院的审查会非常严格:
主张借款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例如提供借条、借款合同等证据。
如果仅有转账记录而无任何借贷合意的证据,法院通常更倾向于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予,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为避免未来的潜在纠纷,保护各方权益,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签署专业律师拟定协议:对于大额赠予孩或者借款,特别是购房、购车等,父母应与子女及其配偶协商,最好请专业律针对事项拟定协议并签属,明确财产的内容及性质。这是最有效、最直接的证据。
2. 充分利用转账备注:在进行银行转账时,可以在备注栏中清晰注明款项性质。
3. 考虑公证:对于特别大额的资产赠予,可以进行公证,以强化证据效力,避免日后对方质疑协议的真实性。
4. 夫妻间开诚布公:家庭成员间的良好沟通至关重要。对于父母的资助,夫妻双方应坦诚沟通,明确财产性质,这既能体现相互尊重,也能避免日后因误解而产生矛盾。
父母的爱意无私而伟大,但涉及财产问题时,清晰的法律界定是对这份爱意的最好保护。通过事先的明确约定和有效沟通,既可以贯彻父母的真实意愿,也能维护子女婚姻的稳定和谐,让亲情在法律的框架下更加稳固和长久。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范梅博
范律师拥有13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曾担任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北京某仲裁委员会诉前调解员。执业7年,办理案件超过350件,其中婚姻家事案件200余件,诉讼经验非常丰富。法律专业基础扎实,办案功底深厚,擅长办理离婚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继承纠纷等类型案件,精通协议约定和债务处理等诸多婚姻家事法律疑难问题。
执业以来,以工匠精神深研每个案件细节,尤为注重诉讼和调解并用,从情感、法律等多角度分析当事人之间矛盾的本质所在。在争夺子女抚养权案件中,竭尽所能在维系当事人亲子关系、避免感情割裂的前提下为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同时保护当事人隐私,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评价。
范律师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多年,始终尽心对待每一个案件,竭力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深受当事人的赞誉和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