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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钊: 从两则家事案例看房产纠纷的破局之道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9.15 字号

在房产交易与家庭关系交织的领域,虚假的意思表示会因违背真实意愿而归于无效,更可能成为撕裂亲情的利刃。律师从参与北京某法院审理的两则案例出发,分别从法律裁判与纠纷调解的角度,揭示了虚假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展现了在维护权益的同时守护亲情的智慧。分别从法律裁判与柔性调解的角度,清晰界定了虚假行为的法律后果,也为 “法理框架下守护亲情” 提供了实践样本。

一、柔性解纷:房产纠纷中的亲情守护之道

王女士为解决孩子就学问题,计划购置北京市某房产(下称 “房产 A”),因受北京购房限购政策限制,与母亲李女士协商后,以 “买卖” 形式将房产 A 过户至李女士名下,实际购房款由王女士支付,房产 A 也一直由王女士控制,双方未签订书面代持协议。后二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李女士拒绝配合将房产 A 转回王女士名下。王女士担心母亲年事已高、兄弟姐妹众多,后续可能衍生更多权属争议,遂委托律师起诉,要求确认代持关系并返还房屋。承办律师并未局限于 “胜诉” 目标,而是以 “化解矛盾、守护亲情” 为核心,采取了三步柔性解纷策略:

首先,夯实证据,还原事实:调取房产 A 原始购房登记材料、过户变更手续,证明王女士是实际出资人与控制人;收集家庭群聊记录、通话录音,还原 “代持合意” 的形成过程;整理北京购房限购政策文件,佐证 “以买卖形式代持” 是无奈之举,构建完整的 “证据链”,为调解奠定法律基础。

其次,采取联动多方,软化态度:庭审前向法官说明家庭矛盾背景,争取法院对 “和解优先” 的支持;庭审中借助法官释法,让李女士理解 “代持关系的合法性” 与 “王女士的真实诉求”,缓解其对 “房产失去控制” 的担忧。

同时通过共情沟通,重建信任:律师以 “晚辈” 身份与李女士沟通,倾听其对 “房产安全感” 的需求,解释王女士 “为孩子就学购房” 的初衷,消除 “女儿争夺财产” 的误解。最终,李女士同意配合过户,为降低诉累,律师建议王女士先行撤诉,双方自行办理过户手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准许撤诉,律师陪同母女完成过户,亲情裂痕得以修复。

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跳出了 “非黑即白” 的诉讼思维,证明家事纠纷的解决需兼顾 “法理” 与 “人情”。房产是家庭生活的物质载体,但亲情才是 “家” 的精神内核。当权属争议与亲情交织时,柔性调解比强硬裁判更能实现 “权益与情感双赢”—— 既通过证据明确了房产归属,又以温和方式避免了家庭关系的彻底破裂。同时,律师也要提醒大家注意,案件犹如双面镜,一面折射出家事纠纷解决中 “法理与温情并重” 的重要性,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路径。另一方面,也映照出法律对虚假民事行为的否定态度,明确了房屋交易的合法性底线。

二、虚假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刘甲、刘乙与刘女士系兄弟姐妹关系,三人父母为刘父、刘母(均已去世)。2001 年,刘父因危旧房改造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协议,后于 2004 年取得北京市某区某房屋(下称 “案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刘父名下。2011 年 11 月,刘父与刘女士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30 万元价格转让案涉房屋,次年 12 月刘女士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庭审中刘女士自认,未实际支付 30 万元购房款,该 “买卖” 实质是父母以交易形式将房屋赠予自己,并提交了刘父、刘母的视频及录音文字整理稿佐证。刘甲、刘乙以 “未经刘母同意、损害继承人权益” 为由,诉请确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刘父与刘女士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虽形式完备,但无实际购房款支付,结合刘女士提交的证据可认定,双方真实意图是 “以买卖名义实现房屋赠予”,买卖合同仅为隐藏真实民事行为的 “形式载体”,属于典型的虚假意思表示。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该《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由刘女士负担。这一裁判明确了房产交易的核心原则:合同效力的认定以 “真实意愿” 为根本。无论是以 “买卖” 掩盖 “赠予”,还是以 “交易” 规避其他法律规定,只要缺乏真实的交易合意与价款支付,合同均会因 “虚假性” 被否定。此类判决不仅维护了物权变动的合法性,更警示家庭成员:试图以虚假合同处分共有财产,不仅无法实现目的,还可能激化家庭矛盾,损害亲情根基。

三、两则案例的启示:房产纠纷中的 “法理底线” 与 “亲情温度”

从王女士与李女士的代持纠纷撤诉案,到刘甲、刘乙与刘女士的合同无效案,两则案例形成了鲜明对比与互补:前者以边界柔性调解展现 “亲情优先” 的智慧,提供了 “解纷不伤情” 的实践路径;后者以法律裁判划定 “虚假交易无效” 的底线,明确了家庭成员处分房产的合法性。

对家庭成员而言,这两则案例带来双重启示:一方面,在房产处分中应恪守法律原则,避免以虚假合同规避规定或损害他人权益,须知 “违法求利” 不仅会导致合同无效,更可能让亲情陷入无法挽回的僵局;另一方面,当矛盾发生时,应优先选择 “沟通 - 调解” 的柔性方式,若需借助法律途径,也应选择注重 “亲情修复” 的专业服务 —— 毕竟,房产可以过户、合同可以无效,但断裂的亲情,需要更多耐心与温度去弥合。

本文作者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宋钊

宋律师婚姻家事专业型律师,亲办婚姻家事案件300+擅长谈判、调解、诉讼。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熟悉民商事、家事法律法规,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具有十余年公司法律顾问及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积累了丰富的民商事及家事法律服务经验,办理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其中婚姻家事案件300余件。

宋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领域多年,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敏锐的案件分析能力及优秀的庭审应变能力。擅长与法官及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制定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方案,尽力促成当事人以最合理的方式解决争议。善于运用深厚的法律功底和灵活的办案技巧,通过情理交融的方式制定代理思路,最大化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