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孩子作为男女双方爱情的结晶,往往承载着一个家庭的希望。随着全国离婚率的居高不下,在一对又一对婚姻破裂的同时,孩子往往成为了离婚过程中最无辜的牺牲品。离婚时对于孩子抚养权的争夺或者逃避,会导致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缺少一方家长的陪伴;离婚后对于孩子抚养费的拒绝支付,更是会使孩子对于所谓的“父爱”“母爱”彻底失望。在离婚诉讼的衍生诉讼当中,孩子对于一方父母提起抚养费之诉的占比越来越大。如何确定抚养费之诉的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抚养费的金额标准?如何确定抚养费给付的时间?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务应用,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一、抚养费之诉的法律依据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二、抚养费之诉诉讼地位的确认
首先,对于抚养费之诉中的被告,显而易见的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被告一定是应当支付抚养费而没有支付的一方。
其次,对于抚养费之诉中的原告主体的确认,存在一些争议,在抚养费纠纷诉讼当中,很多家长误认为孩子年龄还小,理所应当应由监护人起诉,而实际上,家长代替孩子起诉的行为实际上是混淆了原告独立主体地位和法定代理人的概念。
在实务当中,如果孩子的父母是协议离婚,则具体要看离婚协议是如何约定的,如果离婚协议并没有抚养费的相关约定条款或者一方明确不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的,则基于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须支付抚养费的法律义务,抚养费纠纷必须以孩子的名义起诉。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收取抚养费,而应当支付抚养费方拒不支付的,直接抚养孩子的家长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如果孩子父母是经诉讼离婚,法院往往会要求以孩子名义起诉。
再次,对于成年子女提起抚养费之诉的资格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在抚养费之诉中的原告地位往往在实务中没有争议,但这并不意味着成年子女必然失去提起抚养费之诉的资格,在实务当中成年子女提起抚养费之诉的资格认定往往取决于以下几点:
1、协议中是否约定了超过子女十八周岁的抚养费支付义务。离婚协议作为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之一,在双方拟定并签署离婚协议后,则可认定该协议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超过子女的十八周岁,那么在成年子女确无独立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成年子女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据离婚协议向拒绝支付抚养费方提起抚养费之诉。
在吕某一诉吕某二抚养费之诉二审一案中,法院认定:吕某1与商某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儿子已满18岁,随同女方生活,孩子在学期间的所有费用由男女双方共同分担”,该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同时法律亦没有禁止父母在成年子女在学期间支付相应费用的规定。且吕某一尚处于大学在读,并无独立经济来源,因此吕某一依据该协议向吕某二要求支付在大学期间的费用有合理依据。
2、成年子女是否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上文所提及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与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第四十一条,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给出的定义为: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在卫某(曾用名李某一)诉李某二抚养费之诉中,卫某作为精神残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患有精神疾病的同时身患尿毒症以及糖尿病,每月有昂贵的医疗费用支出,相应的交通费用支出以及应对突发病症的不可预估的急诊抢救费用支出。在此种情况下,卫某虽然已经成年但尚不能独立生活,且丧失劳动能力。本案中由卫某的母亲张某作为代理人。法院认为,卫某身患多重疾病,常年存在看病问诊以及前往医院的交通费用,李某二作为父亲应当予以承担。
三、抚养费标准的确定
(一)有协议,从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中对于抚养费规定到: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上述规定体现了自愿原则在婚姻家事案件中的适用。对于孩子抚养费标准的设立,优先遵从男女双方对于抚养费的涵盖范围、支付期限长短以及支付标准的高低的约定。离婚协议书中若已作出承诺,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二)协议不成,需综合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同时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最后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因此对于孩子抚养费的确定,有协议的依据协议,没有协议的,由法院根据综合评定的结果进行判决。抚养费的范围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一般仅包括至子女十八周岁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抚养费标准的确定主要考虑父母的收入水平、儿女的日常实际支出、当地生活水平,可按照月均收入的20%-30%确定,可以一次性支付。后续亦可以根据物价水平、日常所需以及收入水平的上升进行相应调整。
家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韩子怡
教育经历
2020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23年毕业于英国布里斯托大学,获硕士学位。2020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工作经历
热心正直,温暖率真,始终以成为守护当事人幸福的律师为目标。2022年加入家理,专注于婚姻家事法律服务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