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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履行保障措施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3.05.04 字号

房产是重要的生活资料,是一定条件下影响婚恋选择的重要筹码。许多父母为了提升子女的生活品质或择偶优势,不惜倾注毕生大半心血,为子女购置房产;也有许多优秀的人士,通过自己的努力或者其他安排在缔结婚姻关系前取得房产。

部分人士,在婚前为了保障婚姻关系顺利缔结,或在婚后为了巩固婚姻关系或挽回婚姻关系,会主动或被动地选择承诺将个人婚前房产赠与给配偶,并写下承诺书、留下录音录像等。但是,获得承诺的配偶一定能够取得房产吗?答案是,不一定。


一、关于房产赠与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赠与房产一方,除已交付转移房产或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外,赠与房产一方仍然有权撤回赠与。在笔者经办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给配偶出具了5份保证书或承诺书等形式的单方承诺文件,均表示将房产赠与对方,但因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我们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顺利帮助当事人撤回了赠与,为其保住了婚前个人房产。


二、保证房产赠与切实履行的措施之一:办理房产加名或过户

     欠缺法律意识的受赠人可能认为,我已经是赠与人的配偶,房子我已入住,房子就是已经交付给我了,赠与已经完成,怎么能够撤回呢!事实却是,房产作为不动产,其交付是以变更登记为准,未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的,不视为完成交付。相关的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如需切实保障赠与顺利完成,办理房产加名或者过户是最为保险、有效的措施。如果是约定赠与的份额,可以将赠与人单独所有房产,变更为赠与人和受赠人按份享有房产,并明确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如果是约定夫妻共同共有房产,即不具体明确各自享有的份额,可以变更为赠与人与受赠人共同共有房产,或者受赠人单独所有房产,后者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仍视为夫妻共同共有,不因登记在受赠人一人名下而归受赠人个人所有。但为了避免法律、政策变化,或者司法裁判规则改变、法院适用法律的差异导致认定房产归登记一方所有,应尽量避免将房产登记为受赠人个人所有。

     夫妻办理房产加名或过户,成本相对较低,无需交纳契税等费用,是履行赠与合同最为低本高效的措施。


三、保证房产赠与切实履行的措施之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失效)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当下不动产登记手续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办理,即如果房产存在按揭贷款抵押或者其他抵押,仍然需要抵押权人配合办理过户,如果抵押权人不配合,无法办理房产变更登记,除非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并解除抵押。以上手续,经笔者电话咨询北京海淀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北京大兴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得到了相同的回答。

     在此情况下,如果抵押权人(通常是银行)不同意协助办理,且无能力偿还全部贷款或者不愿提前偿还贷款,则无法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即无法完成法律意义上的赠与房产的交付,此时,赠与人有权撤回赠与。为防止此类情形发生,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与自己一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手续。

     国家为应对房价不断上涨导致涉及房产的公证费用偏高的问题,陆续出台政策降低公证费用。就北京而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21〕1538号)第二条“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公证服务项目中涉及房产的继承、赠与和遗赠的最高收费标准:按受益份额的面积计算,每建筑平方米80元。证明单方赠与或者受赠的,减半收取。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该通知自2021年11月30日起执行。

     就目前政策来看,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成本可控,是无法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时的有效替代措施。

     综上,赠与合同有撤回的可能,受赠人应意识到相应的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


总结:

     最后,笔者友情提示,对于不能履行的承诺或者可能反悔的承诺,不要轻易做出,这样只会增加受赠人的期待心理,一旦期待不能得到满足,极有可能导致感情的破裂。从法律角度讲,夫妻任何一方都没有法定义务将个人财产赠与给配偶,配偶也不应视之为理所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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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王斌


教育背景

2017年毕业于北京林业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16年通过司法考试。在校期间响应国家号召,参军入伍,先后荣获“团嘉奖”及“优秀士兵”称号。毕业后即入职大型上市国企,拥有三年法律工作经验,先后参与5起数千万元合同的谈判、10余起超亿元合同的评审、20余起诉讼及商事仲裁的争议解决、2000余份合同的起草与审核,拥有大量的实务经验,熟悉诉讼流程,擅长调解谈判,因工作突出,获评为公司“优秀员工”,并破格升任法务主管。2020年加入家理团队,希望未来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


执业经历

两年的参军经历,让他具备优秀的执行能力、严格的保密意识、良好的攻坚品质;三年的国企工作经验,让他具备扎实的专业素养、大量的实务经验、良好的谈判能力。面对当事人的委托,他能够积极倾听、主动分析、高效回应、及时反馈,始终忠诚地捍卫当事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