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人员流动日益频繁,跨国婚姻数量不断增加。实践中,不少当事人误认为只有在结婚地或者本国法院才能办理离婚。事实上,在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即使双方均为外国人,也可以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文结合一起由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离婚案件,对涉外婚姻离婚案件中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梳理。
什么是涉外婚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具有以下因素之一的,通常属于涉外婚姻: 1.夫妻一方或双方具有外国国籍。即夫妻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公民,或双方均为外国公民。 2.夫妻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外国。经常居所地作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重要连接点,其涉外性同样构成婚姻关系的涉外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经常居所地是指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因此,即使夫妻双方均为中国公民,若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外国,其婚姻纠纷仍属于涉外婚姻纠纷范畴 3.婚姻缔结地在外国。婚姻缔结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空间载体,若双方在外国依法缔结婚姻,即使夫妻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其后续在中国境内提起的离婚诉讼,也因婚姻缔结地的涉外性而被认定为涉外婚姻纠纷。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往往涉及外国婚姻登记的效力认定、外国法律关于结婚条件的适用等问题,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4.争议财产、子女等位于外国。婚姻关系涉及的财产、子女具有涉外性,也将影响案件的涉外属性。 5.其他具有涉外因素的情形。 涉外婚姻并不意味着必须适用外国法律,也不意味着必须由外国法院处理纠纷。 两个外国人在中国离婚的管辖与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所提到的案件中,男方系英国国籍,女方系日本国籍,双方于2012年在日本登记结婚,婚后长期共同生活于英国。2019年,二人在英国共同收养了一名中国人生育的男童。2023年,夫妻二人携养子来到深圳生活,男方在深圳某国际学校任职,孩子亦在深圳接受教育。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围绕离婚、子女抚养及境外财产分割等问题产生争议,最终向深圳法院提起诉讼。 (一)管辖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适用该法专编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规定。对于离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亦对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实践中,只要当事人在中国境内具有经常居所地,或者婚姻关系与中国存在其他实际联系,中国法院通常可以依法行使管辖权。本案中,虽然双方均非中国公民,婚姻关系亦缔结于日本,但双方已经长期在深圳居住生活,养子也在深圳接受教育,因此中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深圳地区,涉外婚姻家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实践中,深圳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涉外离婚案件统一由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因此,无论当事人居住在福田、南山还是宝安,只要属于集中管辖范围,原则上均应向龙华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适用 确定管辖之后,另一个经常引发争议的问题是法律适用。不少当事人认为,在日本结婚就应适用日本法,在英国生活就应适用英国法。实际上并非如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此,即使夫妻双方均为外国国籍,婚姻缔结于外国,只要在中国法院办理离婚,原则上仍适用中国法律审理婚姻关系解除问题。换言之,在中国法院办理离婚,原则上适用中国法律。本案中,双方分别为英国籍和日本籍,婚姻缔结于日本,共同生活于英国,但双方最终一致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离婚及财产问题。实践中,这也是涉外离婚案件较为常见的处理方式。 涉外收养子女的抚养权处理方式 本案中,双方收养的孩子虽出生于英国,但自2023年以来一直在深圳生活和学习。对于抚养权归属,法院关注的重点并非国籍,而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包括孩子目前的生活环境、教育情况、父母的抚养能力以及未来成长规划等因素。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考察了孩子在深圳已经形成的稳定学习环境,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和照顾能力。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男方直接抚养孩子,女方享有定期视频探望以及寒暑假探望权。这种处理方式既保证了孩子成长环境的稳定,也保障了母子之间的情感联系。 境外财产在中国离婚案件的处理 除子女问题外,涉外离婚案件最复杂的部分往往是境外财产的分割。本案涉及一套英国房产的分割,对于中国法院而言,审理境外房产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但在执行层面可能涉及外国法律以及跨境司法协助问题。因此实践中,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境外房产归属问题的比例较高。经过协商,双方最终确认由男方取得英国房产并继续承担贷款,同时向女方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相比单纯等待判决后再寻求跨境执行,这种处理方式无疑更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结语 涉外婚姻离婚不仅涉及婚姻关系解除,还可能涉及涉外收养关系、境外财产、法律适用以及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等复杂问题。以本文案例为例,一段始于日本、生活于英国、最终在深圳结束的跨国婚姻,涉及英国籍丈夫、日本籍妻子、收养子女以及英国房产等多个涉外因素,案件最终通过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成功调解,实现了对子女利益、财产权益和程序效率的平衡。 从律师办理案件的角度来看,涉外离婚与普通离婚最大的区别并不在于离婚本身,而在于其背后往往同时涉及跨境身份认证、境外证据审核、国际收养关系认定以及境外财产调查等问题。许多案件的难点并非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是如何证明婚姻关系、如何确认境外财产状况以及如何设计后续执行方案。 因此,对于涉外婚姻当事人而言,在决定提起离婚诉讼前,应当尽早梳理婚姻登记材料、子女身份文件以及境内外财产情况,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诉讼策略。只有在管辖、法律适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上进行系统规划,才能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

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乐芯余
2024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24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曾在基层人民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实习,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和实务能力。2025年加入家理,专注于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多类型婚姻家事法律服务领域,立志于为当事人提供温暖、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