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家理律师事务所张彬彬律师承办了一起共有权确认纠纷案件,成功帮助当事人刘女士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获得了满意的结果。
本案中,刘女士与王先生曾是夫妻。2000年两人登记结婚,在此之前,从1993年起刘女士就承租着北京市某区的一套房屋101室。2001年,刘女士婚前承租的101号房屋面临拆迁,她与相关单位签订协议,回购了位于北京市某区1407号房屋,并支付了3万元首付款。2004年,刘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下1407号房屋,购房款由刘女士母亲全额出资。2012年,该房屋登记至刘女士一人名下。后来,刘女士与王先生离婚。离婚后,王先生却起诉要求确认1407号房屋以及房屋装修添附物和家具都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刘女士找到家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家理律师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后,搜集、整理了相关证据,如刘女士母亲的银行取款凭证、刘女士交付房款的证据等,并提交给了法官。最终,法院认可了我方观点,认为1407号房屋是刘女士母亲对刘女士一人的赠与,属于刘女士个人财产,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女士对案件结果十分满意,特意前往北京家理向张彬彬律师送上锦旗以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