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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孙也来争遗产? 家理律师保障当事人继承项下的权利

发布日期:2023.09.01 字号

近日,家理律师事务所高冀弘律师、石静雯(实习律师)代理的继承纠纷一案得以调解结案。作为原告张某二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张某二共提出三项诉讼请求,最终在收悉法院下发的《民事调解书》中均一一予以载明,使得张某二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

本案中,被继承人张先生与王女士系夫妻,二人婚后共生育三名子女,分别为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张先生于2016年去世,王女士于2022年去世,二人父母均已先于二人去世。张某三于2021年去世,其与吴先生系夫妻,生育一子吴小某。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张某三在张先生的遗产继承开始后、分割前死亡,故其应当继承张某的遗产份额应转由其继承人王女士、吴先生、吴小某继承。又因张某三先于王女士死亡,故其应当继承的王女士的遗产份额应由其直系晚辈吴小某代位继承。最终,经调解,各方达成一致意见,房屋与国债由张某一、张某二、吴小某按份共有继承,每人享有三分之一份额。

案件结果的达成保障了张某二的合法权益,为表示感谢,特赠送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