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系北京某单位领导干部。覃女士与吴先生自行相识于2000年,并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3年5月,双方为了购房而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离婚后三个月内,吴先生向覃女士支付200万元,该笔费用并未实际支付。
案情简介原告:唐女士被告:邱先生原告律师:易轶律师2016年1月30日,唐女士与邱先生签署离婚协议,约定两岁半的婚生龙凤胎邱小妹、邱小弟均由男方抚养,与男方共同生活,唐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双方于当日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因邱先生工作繁忙且其母亲身体欠佳,抚养两个
胡先生与任女士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05年在女方老家广东省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任女士曾经两次意外怀孕,但双方还年轻,经济条件不佳,养育孩子会对工作、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双方决定打掉了孩子,对女方身体造
孙先生与师女士于2013年6月相识,2014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12月24日,孙先生与师女士登记结婚。2014年12月25日,孙先生父亲向师女士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2014年12月24日至27日,师女士父母在其老家山东省青岛市
顾女士与王先生系自由恋爱,于2009年6月领证结婚。2015年11月,双方因性格不合开始谈论离婚。2015年12月,双方决定分居,并分割双方现金、股票价值,经双方核算后,王先生一次性转账10万元给顾女士作为补偿。
李先生与李女士均为某事业单位职员,双方于2004年6月因工作相识、相恋,2006年5月登记结婚。李女士患有甲亢,需长期服药治疗。在婚姻期间,李女士曾经三次怀孕,但均以流产、引产告终,双方未育有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