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先生是某制药厂员工,徐女士系某杂志社编辑。两人于2010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14年3月26日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11年5月5日,范先生将户口从西城区某处迁入顺义区徐女士家所在某村。
刘女士系某软件公司销售总监,朱先生自主创业。刘女士与朱先生于2001年5月相识,2005年4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7月3日育有一子朱小弟,朱先生被诊断有多动症。
我方通过提交郑先生的银行流水及其向他人出具的借条,举证郑先生的平均月收入仅为60000元,且每月支出较大,因郑先生带领着一个保险营销创业团队,每月的高额收入需支付团队员工工资、房租、平台费用等运营支出,实际处于负债状态......
夏女士本意是只争取女儿刘小妹的抚养权,但是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根据以往的经验判断,因为双胞胎子女不同于普通兄弟姐妹关系,如抚养方抚养能力较强的情况下,一般法官会倾向于将双胞胎子......
本案经调解结案。张先生与白女士离婚,房产归白女士所有,白女士给予张先生130万折价款,并对协助过户等事项作出了详细安排;婚生女张小妹由张先生抚养,白女士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邵先生系某研究院职员,张女士系某事业单位职员。双方于2013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2月登记结婚,从认识到结婚不足5个月。张女士婚后曾经怀孕,2014年5月意外流产,至今未育有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