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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经典案例】涉港离婚管辖权纷争不断,律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3.10 字号

近年来,深港两地离婚诉讼案件的法院管辖问题引发了越来越多的讨论。婚姻双方当事人基于各种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往往会各自选择在香港或深圳法院处理自己的离婚事务。实践中,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深港两地离婚纠纷的平行诉讼。

近期,北京家理(深圳)律师事务所刘琦律师、郑佳唯律师合力承办的一起涉港离婚纠纷案件,就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典型范例。


案情简介

贺女士和许先生均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二人多年前在香港登记结婚。后来,双方前往美国经商。随后,二人因感情破裂开始分居。分居前,贺女士擅自拿走了店铺里的几十万美元,许先生认为该笔款项系双方结束夫妻关系的补偿款,并未追究贺女士的责任,此后双方便不再往来。

几年后,许先生与案外人共同生育子女。许先生认为和贺女士双方事实上已结束婚姻状态,但在法律上贺女士、许先生并未解除夫妻关系,这也为多年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许先生与贺女士感情破裂分居后,自己辛苦打拼多年,在深圳等地购买两套房产,2022年许先生出售深圳房产,需贺女士配合签字,贺女士由此了解到许先生名下财产颇多,就动了以离婚方式分割售房款及许先生名下其他财产的念头。因双方均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婚姻缔结地也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已婚者地位条例》等香港法律确认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夫妻财产制以分别财产制为原则,夫妻双方各自名下财产为其个人财产。故贺女士规避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通过律师查询到许先生曾在深圳有居住登记信息,便在深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许先生名下几千万的财产。对此,许先生及时找到了家理律师事务所,希望得到专业高效的法律帮助。


办案经过

由于涉诉财产确实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如按照中国内地法律涉诉财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则应当认定为许先生个人财产;且据许先生陈述,其早已搬离深圳,近几年在内地多个城市居住过。因此,家理律师认为,本案中的管辖权问题至关重要,根据这一思路家理律师为许先生制定了更高效的诉讼策略,并向法院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面对许先生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贺女士予以反驳。她指出,许先生提交异议申请已超过规定期限;并且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登记查询单》显示,许先生自 2007年登记入住深圳某区101号房屋,随后并无搬离注销记录;即便房屋已售,从许先生多次的出入境记录及送达情况来看,深圳也应属于他的经常居住地,深圳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此外,两人并未正式离婚,许先生存在遗弃自己十余年,且违法重婚等问题。

针对贺女士的说法,家理律师向法官提交了居住信息查询单材料,如房产出售证明、搬离社区证明等证据。并全面地向法官陈述了案件真实原貌,强调了贺女士所提诉求的不合理性。

法院经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考虑到本案为涉港离婚纠纷,许先生作为香港居民答辩期应为 30 天,贺女士主张的超期问题不成立。同时,由于居民居住登记信息可能与实际不符,应以实际居住情况为准,许先生已证明搬离,而贺女士无法充分证明许先生的经常居住地在深圳。最终,法院裁定驳回贺女士的起诉,告知其可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起诉。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认定香港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驳回贺女士起诉。贺女士不服一审裁定,再次提起上诉。法院受理上诉后展开审理,二审维持原裁定。


家理律说

家理律师指出,基于深圳与香港的特殊地理位置与紧密联系,对于在香港或深圳置业的、频繁来往于港深之间的人士,其经常居住地的判断则变得非常模糊。此时,经常居住地的判断非常有赖于法官的个人经验。

通常内地法院会根据相关街道或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街坊邻里的证人证言、实际生活的证据(包括社交媒体上的动态)、《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出入境记录等等来审查认定;在深圳,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登记查询单》也是强有力地证明一方经常居住地的证据。

随着跨境婚姻的增多,涉及两地法律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尤其是在处理离婚事宜时更为复杂。家理律师建议,遇到类似困境时,不要自行盲目应对,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明智之举。专业律师能够凭借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深入分析案件情况,依据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在复杂的法律程序中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