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短视频与直播平台的快速发展,“网络打赏”已成为广泛存在的消费方式,伴随其兴起的是大量因夫妻一方在婚内大额打赏主播而引发的婚姻纠纷。尤其是当打赏方隐瞒婚姻状况、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与主播保持非正常互动时,这类行为被越来越多的人称为“隐性出轨”。本文将系统分析婚姻关系中直播打赏资金的认定以及在诉讼和非诉两条路径的处理思路。
现有实务案例中,打赏资金主要分为两种情况:(1)使用个人或夫妻双方名下财产打赏(2)通过借贷获得资金后打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如果打赏方使用的是工资、奖金、存款等财产,即使账户名义上属于个人,实质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法院在判断是否支持打赏资金返还请求时,通常也会考察以下几点:打赏行为是否持续且金额巨大;是否超出夫妻一方日常生活支配范围;配偶是否事先知情、是否同意。而一方婚内多次、集中、大额打赏主播,往往超出了合理生活支出范畴。
若打赏方通过借贷等方式获得资金后打赏,则要考虑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用于打赏,即使该债务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因资金用途而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
诉讼中若夫妻一方负债打赏,则配偶可主张该债务为其个人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离婚时应由其个人承担该部分债务,若双方婚姻尚能存续,则可通过签署婚内财产协议的方式对债务承担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日后的法律风险,并为双方之后的生活提供保障。
若夫妻一方使用个人或夫妻双方名下财产打赏,诉讼中一方面可以考虑以打赏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在离婚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以该理由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另一方面,如前所述,针对对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主播侵犯了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同时基于打赏方与主播存在不正当关系这一基本事实,可以要求主播返还打赏资金中属于配偶部分的财产。若双方决定婚姻继续存续,则也可以通过签署婚内财产协议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明确的约定,包括对现有财产、双方未来收入的约定,对打赏方日后大额支出的限制,设立家庭共同账户的约定等。
婚姻代表着两个人和两个家庭的联结,既是双方情感的融合,也具有特殊的财产属性,但随着互联网中短视频与直播平台的兴起,婚姻的财产界限与情感界限难免会受到虚拟环境的冲击。直播打赏不只会造成财产损失,其背后还潜藏着侵犯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以及因被认定为“挥霍”而带来诸多不利影响的风险。在夫妻间的深厚感情被虚拟环境不断稀释的今天,不仅要关注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还要在法律框架下厘清财产,及时取证,为之后的维权提供基本保障。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白慧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后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在校期间担任学院党建干部,积极参与模拟法庭、社会实践等活动。毕业后在律所工作,曾参与行政、民事案件的办理,加入家理律师事务所后,专心钻研婚姻家事领域案件,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温度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