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处于一个需要有专人抚育、照顾的阶段,因此法律规定需设立未成年监护人,帮助保护其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不仅是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监督,更是对其的管理和保护,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日,家理律师承办的小D祖父母申请指定监护人一案收悉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本案中,小D养父犯罪入狱,其患有精神疾病,没有监护能力,小D母亲现已去世,小D养父的父母,即小D祖父母考虑到孙女小D面临着监护权真空、社会事务难以办理等问题,为保护小D的相关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诉请申请指定监护人。小D生父张先生委托家理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北京家理石静雯律师、谢敏杰律师助理了解张先生具体诉求后,收集本案相关的客观证据,听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结合小D和张先生的个人意向,最终帮助申请人成为小D监护人。
王女士和张先生曾是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女,小D。2013年两人离婚,小D判归王女士,张先生将应付抚养费一次性付清,后续父女两人再无联系。2015年,王女士和向先生再次组成家庭,小D与向先生、王女士、向先生父母一同生活。2022年,王女士去世,向先生犯罪入狱。
考虑到王女士已去世,向先生服刑刑期较长,且患有精神疾病,没有监护能力,所以,为保障孙女小D的个人合法权益,向先生父母上诉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家理石静雯律师、谢敏杰律师助理在仔细梳理案件信息后,从与小D感情的密切程度、以及各关系人的家庭情况,协助张先生将《户口本》、《出生证明》等材料递交至法院。
在庭审中,石律师发表以下意见:张先生和王女士离婚后,一次性付清了应付的抚养费用,小D随王女士生活,张先生再未见过小D,两人父女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张先生于2016年正式组成新的家庭,并育有一女,尚未成年,目前张先生及其家庭的抚养资金、抚养精力均不足已养育两个女儿,同时,张先生也表示,贸然将两个同父异母、互不相识的孩子放在一起生活,对于彼此来说也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小D长期与其祖父母,即两位申请人共同生活,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突然改变生活环境可能会给小D造成更大的伤害。综上所述,同意两位申请人担任小D的监护人。
对于张先生的意见,小D外祖父母坚持主张应由具有血缘关系的张先生担任小D监护人。
法官表示应当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以及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结合申请人在小D成长过程中的参与程度、与小D的情感连接等因素,最终,法院依法指定两位申请人担任小D的监护人。
结合上述理由,以及法庭询问结果——小D个人明确表示愿意与祖父母生活,最终法院依法指定小D祖父母,两位申请人担任小D监护人,小D的个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在指定监护人时,人民法院会保证顺序在先的有监护能力的人作为监护人,在其放弃履行,或有证据证明不愿履行、不能履行或其履行对被监护人不利时,再综合判断顺位在后的有监护资格的人能否成为监护人。同时还会结合被监护人一贯的生活环境,及更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等因素综合考量。如果未成年人达到一定的认知水平,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
《民法典》中关于“监护”的内容共计有二十余条,充分说明了国家的重视程度,在立法时充分、全面地考虑到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的保障。如果你也遇到了此类棘手难题,不妨询问询问专业律师的建议,以便更高效安全的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