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系我方委托人,委托人委托我方就其生母与继父的继承案件进行诉讼。本案系重组家庭,双方均有多段婚史,委托人生母先于委托人继父去世。委托人继父严某(化名)去世前留有对房屋的“处理意见”一份,上载明“若死后”其名下房屋的分配方式。最终本案调解结案,调解方案中房屋处理与“处理意见”一致,并对继承人名下动产(存款)进行了分割。
随着短视频与直播平台的快速发展,“网络打赏”已成为广泛存在的消费方式,伴随其兴起的是大量因夫妻一方在婚内大额打赏主播而引发的婚姻纠纷。
在当代社会经济活动中,一种特殊的婚姻解体现象正引发法律界深度关注:夫妻双方基于特定利益诉求,在维持情感联结的前提下,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待目标达成后再行复婚。
性少数群体的婚姻自主权是当代社会人权保障的重要议题。根据M·克斯尔特的理论,对于同性婚姻的立法体系存在四种规制方式:其一为同居者制定特殊规则的、由异性同居者逐步扩展到同性同居者的零星地立法模式;其二为着重于形成生活稳定结合的事实状态,形成更为和谐统一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家庭伙伴立法模式,或称为同居者立法模式;其三为创设与婚姻相似的法律地位以保障异性同居者而扩张至同性同居者
指导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自己的合理诉求、保存相关证据,在向法院递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之后,申请调查令并持令至处理纠纷的派出所调取相关询问笔录、监控视频等有利证据,同步收集对方隐匿孩子相关的证据,整理双方关于离婚问题的沟通记录、女方配合探望子女的记录及男方公然抢夺子女后向女方隐匿孩子行踪的记录